第十四师昆玉市农业行政执法委托书

来源:第十四师昆玉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乡村振兴局)     点击量:4   发布:202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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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第十四师昆玉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乡村振兴局)

受委托单位:第十四师昆玉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为规范第十四师昆玉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第十四师昆玉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乡村振兴局)委托第十四师昆玉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行使农业综合行政处罚权。具体委托事项如下:

一、委托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第4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4.《兵团市场监管局 兵团农业农村局 兵团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关于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兵市监法发〔2023〕42号)文件。

二、委托权限范围

1.地域范围:第十四师昆玉市行政区域内。

2.事项范围:种子、农药、肥料、畜牧兽医、畜禽屠宰、渔业渔政、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检疫等相关农业行政执法领域。

三、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第十四师昆玉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乡村振兴局)名义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法对第十四师昆玉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农作物种子、农药、肥料、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防疫、兽药、兽医、畜禽屠宰、动物卫生监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检疫、农机监理、渔政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依法行使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农业农村局在日常监管中接到的关于违反农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核实后依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移交被委托方查处。

(四)具体事项以委托执法清单为准(见附件)。

四、双方权利义务

(一)委托单位权利义务

1.对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指导和监督,确保其依法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执法;

2.对受委托单位实施的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纠正;

3.协助受委托单位解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和支持。

(二)受委托单位权利义务

1.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2.严格执行国家及兵团有关行政执法文书和档案管理规定,规范制作、管理和保存执法案卷;

3.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执法权,对超越委托权限、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等行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执法权。

5.加强对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确保所有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具备履行执法职责的专业能力。

五、委托期限

从2025年9月29日起至2026年9月28日止。委托期满需要继续委托的,应当重新签订委托书。

委托期间,如因法律法规调整、机构职能变更、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及上级部门调整权责事项等原因导致委托事项需要调整的,经双方协商,对委托事项清单进行修订,按照调整公布的委托执法事项清单执行。

委托期间,如因法律法规调整、机构职能变更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委托事项无法继续实施的,本委托自动终止。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因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引发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委托单位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承担相应法律义务,受委托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及情况说明;

(二)本委托书经双方盖章后生效,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报送第十四师昆玉市司法局备案。

附件:第十四师昆玉市农业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委托执法清单)

作者: 编辑:陈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