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切实加强水利工程保护,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自治区、兵团对水利工程划界的相关要求,我局组织开展了2025年度师市10座水闸的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目前,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已满足公示条件,现将划界成果公告如下。
一、划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等法律法规、政府规章的规定。
本次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所涉及的水闸,属于水库或渠道的附属建筑物,水闸管理与保护范围应与对应的水库或渠道的管理与保护范围相适应。
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标准如下:
(一)水库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168号)中规定,小型平原水库上游管理范围从校核水位线向外划定,外扩距为10~50m;下游管理范围从坝脚线向外划定:外扩距为50~100m;两侧的管理范围从坝肩或者坝后坡脚起向外划定:外扩距为50~300m。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向外划定:外扩距为50~20m。
(二)渠道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168号)中规定,按设计流量和渠道规模划分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管理范围,挖方渠道从渠线计起,填方渠道从渠堤外坡脚线计起,傍山渠道从开挖线计起;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向外划定。
1.设计流量在10m³/s以下的,管理范围为2~l0m,保护范围为2~10m。
2.设计流量在10~50m³/s,管理范围为10~20m,保护范围为10~20m。
3.设计流量在50m³/s以上的,管理范围为20~50m,保护范围为20~50m。
与本次划界水闸相关的渠道,已于2021年完成了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
四、管理原则
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擅自从事可能危及水利工程安全的建设活动。对违反水利工程管理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五、其他事项
1.本公告属于行业管理,不改变土地权属,也不作为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
2.公告期限:自公告之日起7天。
3.如有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以下电话或书面材料向师水利局反映。地址:新疆昆玉市昆玉大道1号,联系电话:0903-2566084。
第十四师水利局
2025年11月13日
作者: 编辑:张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