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昆玉市昆仑镇沙漠梧桐养殖专业合作社:
你(单位)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12月2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因通过注册的住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第十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第十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第十四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贾金龙、吴 昊
联系电话:0903-2050315
联系地址:新疆昆玉市军垦街12号
附件2:
第十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十四师市监处罚〔2025〕59号)
第十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5日
作者: 编辑:张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