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师自然资罚字〔2025〕1号)

来源:第十四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点击量:0   发布: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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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玉市帝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25日,第十四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报请第十四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意,对昆玉市帝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建设商业街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第十四师皮山农场擅自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建设第十四师皮山农场商业街建设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版)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询问笔录

3.现场勘验笔录及附图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7.用地批复复印件

8.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9.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复印件

10.规划地类认定书

11.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12.现场照片

2025年12月18日,执法人员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版)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版)第四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2年3月28日第四次修正版)第五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昆玉市帝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252平方米(合0.38亩)土地至土地权利人第十四师皮山农场;

2.对违法占用的252平方米(合0.38亩)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共计罚款2520元(贰仟伍佰贰拾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退还非法占用的252平方米(合0.38亩)土地。罚款通过缴款通知书自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贾海交

电  话:0903-2567929

地  址:第十四师昆玉市第三联合办公室  


第十四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2月26日   


作者: 编辑: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