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师昆玉市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

来源:第十四师昆玉市     点击量:0   发布:2026-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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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特颁布此令。

一、禁火期

自发布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二、禁火区域

第十四师昆玉师辖区内的所有森林、草原边缘水平距离150米范围内为禁火区域。

三、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森林、草原禁火区域。

(二)严禁禁火区域内吸烟、野炊、明火照明、生火取暖等非生产性野外用火。

(三)严禁在禁火区域内上坟烧纸、燃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放飞“孔明灯”、焚烧垃圾、地膜、秸秆(根茬)、果木枝、杂草、田埂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四)严禁在禁火区域内使用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机械设备。

(五)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和草原火灾的活动。

(六)森林防火检查点对进入禁火区域内的车辆、个人逐一落实登记、检查措施,对拒不配合登记检查、存在火灾安全隐患的,检查人员有权依法禁止其进入;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正常开展的单位或个人,将坚决依法依规严肃处置。

(七)确因特殊情况需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昆玉市人民政府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和按照要求采取必要防火措施的前提下实施。

(八)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森林和草原禁火区,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森林和草原经营(承包)单位或个人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同时承担森林和草原防火责任。

四、责任落实

师市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机构要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经营主体责任,严格火源管控,强化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落实各项防灭火责任。生态护林员要加强巡查巡护,盯紧重要时段、重点人员和重点部位,突出抓好野外用火集中时段的火源管控。

五、法律责任

凡违反本命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联系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10或第十四师昆玉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值班电话0903-6561640、第十四师昆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值班电话0903-6453411。


昆玉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4日


作者: 编辑: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