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第十四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一季度典型案例公布

来源:第十四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点击量:6   发布:2026-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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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十四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一季度典型案例公布

一、赵某军在昆玉市224团一次干路北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1.基本案情

2026年4月10日,第十四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在昆玉市224团一次干路北侧空地发现赵某军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2.法律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3.处置结果

参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城市建设管理领域)第11.6条的规定,对赵某军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新疆昆玉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某产业园区某建设项目(设备购置)串通投标案

1.基本案情

2025年9月11日、10月13日,某产业园区某建设项目(设备购置)先后组织两次开标。经调取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标书雷同性分析报表核查比对,发现新疆昆玉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新疆某集团公司、新疆某有限公司三家投标单位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经进一步核实调查,上述三家单位的投标文件均由新疆昆玉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编制、上传提交,属于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编制的情形,构成相互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3.处置结果

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工程建设领域)第1.5条的规定,新疆昆玉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属一般违法行为,对该公司处50909.12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法人张某某处2545.4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昆玉市某中心涉嫌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进行经营案

1.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29日,第十四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与房地产市场监管科在时代广场日常检查中发现,昆玉市某中心未经时代广场业主委员会同意,擅自将位于昆玉市时代广场部分场地租赁给和田某科技有限公司,违规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并收取租金40000元。

2.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处置结果

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房地产领域)》第6.8条的规定,昆玉市某中心在限期内退回40000元,未造成危害后果,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对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作者: 编辑: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