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公示
救济渠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第十四师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