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师昆玉市2020年人民防空工作要点

来源:第十四师昆玉市     点击量:746   发布: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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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为全面推进师市人民防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防工程行政审批管理规定(试行)》(新人防办〔2015〕45号)、《关于认真做好当前兵团人民防空工作若干重要事项的通知》(兵人防〔2019〕2号)、《2020年兵团人民防空工作要点》(兵人防〔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防空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兵团党委深化改革,以新时代军事斗争准备为统筹,扎实推进防护体系建设,以人防政策法规为依据,努力构建战时能力强,平时作用大的人民防空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与昆玉市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立足长远、着眼应急、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原则;坚持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原则;坚持循序渐进,稳步推进的原则。

三、业务范畴

凡在昆玉市中心城区范围内,2020年7月1日后新建的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外),施工图纸未经审图机构审核的,均应到第十四师昆玉市人防办公室(师市住建局)办理相关业务。

四、主要工作

(一)成立人防事业保障机构。按照师市事业单位改革进程,积极与师市机构设置职能部门对接,争取尽早成立人防事业保障机构,加强人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兵团人防办要求,结合师市实际,开展师市“十四五”人民防空工作专项规划(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积极争取资金支持,分步推进师市人防体系建设。

(二)新建民用建筑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昆玉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外),应当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兵团有关规定,按照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并与地面建筑同步设计、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新建十层以上(含十层)或基础埋置(包括桩基)深度大于三米(含三米)的九层及以下民用建筑,应修建与地面建筑底层同等面积的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九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三米的民用建筑,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民用建筑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因下列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向人防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申请。

1.因暗河、流砂、基岩埋深较浅等地质条件限制不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2.因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3.因建设场址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4.按照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面积,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建设成本明显不合理的;

5.按照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800平方米的项目,可允许当事人申请易地建设,并按照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6.不符合师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的。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应修建与建筑底层同等面积防空地下室的,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计算。应按民用建筑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计算。

对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以建设计划批复界定)减半收取;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改造项目,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加快防空通信警报建设。按照兵团人防办申报项目要求,逐年安装防空警报设施,并做好维护管理工作,使人防警报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状态,确保应急警报信号及时、准确发放和警报试鸣需要。

(六)加强人防行政执法。依法开展人民防空工作,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提高办事效力,提供优质服务。对昆玉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人民防空工作和人防工程建设情况不定期检查,确保人防工作的全面开展以及工程质量。

(七)深入开展人防宣传教育。充分利用“9•18”防空警报试鸣日等重要节点和重大活动,定期开展人防知识教育活动,不断增强人防宣传教育“五进”效果,扩大防空防灾知识、法律法规的普及面,提高公众对灾害事故的自救互救能力,营造全民了解人防、关心人防、支持人防的良好社会氛围,推进人防专业队组建、训练和疏散场地建设。



作者: 编辑: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