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师昆玉市公租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第十四师昆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点击量:1353   发布: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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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师昆玉市公租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师市公租房租赁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11号令)、《关于印发〈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1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兵建发〔2020〕10号)等文件,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师市范围内公租房的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租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公租房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开公平和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第十四师昆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师市范围内公租房的建设、筹集、分配、使用、维修、养护管理等工作,负责公租房申请对象的审核、建库、配租、租金收取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规划、计划、租金标准。

师市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民政、人社、市场监督管理、税务、财政、统计、审计、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涉及公租房管理的相关工作。各团场在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监督指导下,负责团场范围内公租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及申请条件

第六条  公租房保障对象为住房困难的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包括新录用和调入公职人员、新入职大学生、引进人才、军转干部、便民警务站工作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家政服务从业等人员;根据房源数量情况,其他有住房需求的人员可以申请公租房,包括在师市从事个体工商户等其他经营活动的人员。

第七条 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的,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师市户籍或《居住证》;

(二)在师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三)在师市范围内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住房困难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第八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租住公租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

(二)具有师市户籍或《居住证》;

(三)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四)在师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第九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

(二)具有师市户籍或《居住证》;

(三)在师市连续缴纳社保1年以上;

(四)在师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社会保险费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第十条  政府、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师市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全疆维稳工作突出贡献者、荣立二等功以上的见义勇为人员、民族团结模范、烈士遗孀及子女、离休干部家庭或遗孀等住房困难家庭不受工作关系和社保缴纳年限限制。

第十一条  经济开发区就业人员申请租住公租房的,可调配相对集中的房源,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统一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公租房以家庭为单位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租房的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租房。

第三章 申请与配租

第十三条  申请公租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到居住地社区、团场领取《第十四师昆玉市公租房申请审核表》如实填写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提交至社区、团场。由社区、团场对申请家庭提交的家庭收入、住房情况、家庭人口等要件进行初审,并予以公示,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申请材料包含以下内容:①书面申请书一份;②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工作、收入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或社保缴费证,住房情况证明各三份;③同住人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工作、收入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或社保缴费证,住房情况证明各三份;④申请人及同住人2寸合影照片3张。

1.公租房申请表

2.身份证明

师市户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非师市户籍的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

3.婚姻状况证明

已婚人员需提供结婚证明;离婚人员需提供离婚证明。

4.工作、收入和社会保险费证明或社保缴费证

(1)签订劳动合同的提供劳动合同,单位出具收入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或社保缴费证。

(2)外来务工人员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或社保缴费证。同时,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现居住所在地社区、团场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证明。

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收入证明;无工作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或居住地社区、团场出具证明。

5.住房情况证明

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由单位出具住房情况证明。住房困难家庭需出具所在地社区、团场住房证明。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1)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师市人事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

(2)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

(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提供立功受奖证书;

(4)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二)社区、团场收到初审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住房、收入、缴纳社保、家庭人口等情况的审核;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人相关信息在社区、团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社区、团场将申请材料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民政、人社等部门对申请人住房、收入、缴纳社保等情况进行复审,合格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师市住建、民政、人社等有关部门以及社区、团场,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及缴纳社保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申请人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请条件或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虚构隐瞒收入和住房等基本情况的, 经社区、团场调查核实后,报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取消其租赁资格,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申请审核通过后,根据申请人选择的地点和户型面积,申请人通过抽签或者摇号方式确定配租房屋并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申请人应在收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的配租通知后15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配租确认通知书与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第十四师昆玉市公租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

第十七条  除不可抗力等原因外,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租赁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申请通过后15日内未签订租赁合同的;

(二)已签订租赁合同未在30日内办理入住手续的;

(三)其他放弃租赁资格的情况。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八条  公租房租赁合同期为1年,合同应当载明双方权利义务、住房用途、租赁期限和使用要求,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的标准和支付方式,租赁期限、退出要求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九条  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按40元/㎡的标准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新的承租人需通过审核程序确定其符合保障资格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其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综合保障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十一条  第十四师昆玉市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不同地段、住房楼层及保障对象,并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制定差别化租金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普通住宅市场租金的60%。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多层住房:①类收费标准指居住六层的居民,低保人群按1元/㎡/月计费,低收入人群按2元/㎡/月计费,就业人群按3元/㎡/月计费,其他人群按6元/㎡/月计费;②类收费标准指居住五层、一层的居民,低保人群按1.5元/㎡/月计费,低收入人群按2.5元/㎡/月计费,就业人群按3.5元/㎡/月计费,其他人群按6.5元/㎡/月计费;③类收费标准指居住四层的居民,低保人群按2元/㎡/月计费,低收入人群按3元/㎡/月计费,就业人群按4元/㎡/月计费,其他人群按7元/㎡/月计费;④类收费标准指居住二层、三层的居民,低保人群按2.5元/㎡/月计费,低收入人群按3.5元/㎡/月计费,就业人群按5元/㎡/月计费,其他人群按8元/㎡/月计费。

①类 六层 低保人群按1元/㎡/月计费,低收入人群按2元/㎡/月计费,就业人群按3元/㎡/月计费,其他人群按6元/㎡/月计费

②类 五层 低保人群按1.5元/㎡/月计费,低收入人群按2.5元/㎡/月计费,就业人群按3.5元/㎡/月计费,其他人群按6.5元/㎡/月计费

③类 四层 低保人群按2元/㎡/月计费,低收入人群按3元/㎡/月计费,就业人群按4元/㎡/月计费,其他人群按7元/㎡/月计费

④类 三层 低保人群按2.5元/㎡/月计费,低收入人群按3.5元/㎡/月计费,就业人群按5元/㎡/月计费,其他人群按8元/㎡/月计费

④类 二层 低保人群按2.5元/㎡/月计费,低收入人群按3.5元/㎡/月计费,就业人群按5元/㎡/月计费,其他人群按8元/㎡/月计费

②类 一层 低保人群按1.5元/㎡/月计费,低收入人群按2.5元/㎡/月计费,就业人群按3.5元/㎡/月计费,其他人群按6.5元/㎡/月计费

申请人因残疾、年龄超过60周岁、行动不便或生活不能自理等因素,应在多层住房一层给予保障。

高层住房:①类收费标准指居住七层以下(不含七层)的居民,低保人群按2元/㎡/月计费,低收入人群按3元/㎡/月计费,就业人群按4元/㎡/月计费,其他人群按7元/㎡/月计费;②类收费标准指居住七层以上(含七层)的居民,低保人群按2.5元/㎡/月计费,低收入人群按3.5元/㎡/月计费,就业人群按5元/㎡/月计费,其他人群按8元/㎡/月计费。

①类 七层以下(不含七层) 低保人群按2元/㎡计费,低收入人群按3元/㎡计费,就业人群按4元/㎡计费,其他人群按7元/㎡/月计费

②类 七层以上(含七层) 低保人群按2.5元/㎡计费,低收入人群按3.5元/㎡计费,就业人群按5元/㎡计费,其他人群按8元/㎡/月计费

平房:低保人群按1元/㎡/月计费,低收入人群按2元/㎡/月计费,就业人群按3元/㎡/月计费,其他人群按6元/㎡/月计费。

低收入人群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将根据师市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师市、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师市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全疆维稳工作突出贡献者、荣立二等功以上的见义勇为人员、民族团结模范、烈士遗孀及子女、离休干部家庭或遗孀等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租房实行续租审核制度。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退房;需要续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重新办理租赁申请手续;社区、团场等部门应当每年对公租房承租人申报的家庭收入、人口、缴纳社保及住房等变动情况进行核实。经审核确认符合续租条件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承租人签订续租合同;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清退。

承租家庭成员接受赠与或继承住房,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应在其办理房屋接受赠与或继承手续后2个月内退出公租房,租赁合同解除。

第二十三条  公租房的承租人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社保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主动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户籍、家庭人口、收入、社保、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而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单方终止租赁合同。

第五章 使用管理与退出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所交付的保证金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代管专户存储,在承租人腾退住房后给予退还(保证金主要用于拖欠租金的代扣、住户人为损坏房屋内配套设施的修缮费用)。

第二十六条  申请租住公租房的,不得擅自将所租住的公租房进行抵押、出售、出租、出借、闲置和改变住房用途。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公租房是毛坯房的,可以由承租者个人或者承接主体出资进行装修,装修费用控制在3万元以内,装修费用可以抵扣租金。

装修标准:厨房砌筑操作台需符合原住房布局设计标准;室内可铺设地板砖或复合地板;不得擅自更换室内门窗;不得私改上下水管道及室内电路、破坏厨房和卫生间防水;不得吊顶及贴壁纸;不得在户外私搭乱建。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居住公租房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以及水、电、气、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由居住家庭承担。

第二十九条  公租房物业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专业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费由物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核定。物业服务费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三十条  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租房,并将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承租家庭应承担相应责任且五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租房的;

(二)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承租公租房的;

(三)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恶意拖欠公租房租金等费用长达6个月以上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八)合同期满未申请续租或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九)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的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的;

(十)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十一)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政府征收、征用公租房或者因不可抗力情形致使该房屋无法继续出租的,租赁合同终止,承租家庭应无条件退出公租房。

第三十二条  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终止的,承租家庭应及时退出租赁房屋,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第三十三条  退房确有困难的,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准,可以给予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价格按月收取租金。过渡期满拒不退回公租房的,住房保障部门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解除租赁合同至腾退住房期间的房屋使用费,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收,承租人发生违反租赁合同的行为,以及逾期不腾退住房的,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诚信系统,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建立健全公租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人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租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与公租房管理有关的各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做好监督,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租房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纪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租房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取得承租公租房资格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取消其承租资格;已承租公租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租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第三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抵押、出售、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和非法宗教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利用空置公租房作为人才周转房的,从周转房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 编辑: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