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疆玉韫金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承建的第十四师225团保鲜冷库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存在以下问题:1.项目负责人未履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施工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不在岗,致使施工现场存在极大安全隐患,质量安全处于失控状态;2.钢结构安装时,基础砼顶面抗剪键槽漏设,不能有效抵抗柱底剪力,柱底螺栓二次浇注的预留空间尺寸部分超过100mm,个别达170mm,不符合《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1022-2015第14.2.4 条“柱基础二次浇注的预留空间,当柱脚铰接时不宜大于50mm”之规定,且柱底未采取有效加强措施,加大了外露螺杆长细比,导致预埋地脚螺栓承载能力降低,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一)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
本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处新疆玉韫金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5万元罚款,处新疆玉韫金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人2万元罚款,处第十四师225团保鲜冷库建设项目负责人2万元罚款,合计9万元整。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向第十四师昆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地 址:第十四师昆玉市玉枣路1号
联系人:李德志 联系电话:0903-6562046
当事人签收: 第十四师昆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 月 日 2021年3月12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执法案卷,一份交当事人。
作者: 编辑: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