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第十四师昆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工伤认定事项委托给第十四师工伤与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按照下列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第十四师昆玉市行政区域内。
二、委托执法权限
委托单位将本机关法定的工伤认定(含调查取证、制作送达法律文书等)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受委托单位行使。
三、双方权利义务
(一)委托单位权利义务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或纠正。
2.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加强对受委托单位的执法人员的培训,为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办理行政执法证件。
4.为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提供支持和便利。
(二)受委托单位权利义务
1.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自觉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每半年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1次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委托单位有特殊要求的,按照要求报告。
2.按照国家兵团关于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行政执法文书立卷工作,并及时交由委托单位管理。
3.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执法权,承担超越委托权、滥用委托权和违法执法、不当执法的法律责任。
4.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执法权。
5.加强对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确保所有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并具备相应的行政执法能力。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2021年5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委托期满需要继续委托的,应当重新签订委托书。
委托单位因行政执法依据调整,职能调整以及工作需要,有权随时变更,终止上述委托事项。
第十四师昆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5月1日
作者: 编辑: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