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昆玉市生态环境局
十四师环失信决﹝2021﹞1号
通报批评与失信行为记分决定书
单位名称:河北沧狮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MA0G31BN9W
法定代表人:王海青
单位场所: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清州镇凰城小区底商
项目编制技术负责人:田坚坚
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6035320350000003511320043
信用编号:BH026789
一、查明事实
根据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管办法》(部令第 9 号)、《关于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181 号)精神,我局于2021年8月31日对你公司编制的《年产40万辆电动摩托车及燃油摩托车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进行了审查,发现存在以下规范性问题:
建设单位未在情况表相应位置盖章和签字。建设单位未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盖章,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未签章签字。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审批申请表(《报告表》附件2)中,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未签订承诺日期,法定代表人未签章。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在情况表相应位置盖章或者签字”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审批系统”中上传的《年产40万辆摩托车及燃油摩托车项目》电子版附件信息,报送的纸质版报告表。
二、失信记分决定与依据
我局已将查明的有关事实及拟作出的处理决定以官方网站公告的形式向河北沧狮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履行了告知责任。具体如下:2021 年 8 月 31日,因无法联系河北沧狮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办公场所联系人,无法邮寄相关文书,我局在第十四师昆玉市政务网发布《失信行为记分事先(听证)告知书》(十四师环罚先(听)告﹝2021﹞13号)。告知河北沧狮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失信事实、通报批评和失信记分依据以及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公告期限内,我局未收到相关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三十二条第六项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并失信记分2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及期限
河北沧狮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或第十四师昆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师昆玉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23日
作者: 编辑:郑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