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调整师市部分供电电价的通知
各团场、各有关单位、和田天力电业有限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兵团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和价格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电价改革,进一步降低社会用电成本,使电力改革发展成果更多地惠及职工群众。经师市党委第19次常委会议研究决定,按照同网同价的原则,参照和田地区执行目录电价对师市电价进行调整。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按照自治区发改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使用范围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1号)文件精神,将电价销售分类统一调整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三类。其中,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包括大工业用电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类。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包括非普工业、非居民、商业、路灯照明四类用电。电采暖电价及纺织电价单列。
二、师市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商业、非普工业、非居民及路灯照明)电价暂时调整为与0.417元/千瓦时,执行至师市电网具备执行峰平谷电价条件截止。
三、师市农业生产用电电价统一调整为0.26元/千瓦时。
四、师市居民电采暖、非居民(10000m2以下)电采暖电价在采暖期统一调整为0.22元/千瓦时;非采暖期居民电采暖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电价,非居民电采暖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采暖期执行时间为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五、师市电网设施具备峰平谷电价执行条件后,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居民生活集中式电采暖、非居民电采暖(10000m2以上)电价执行国网和田地区目录峰平谷电价。
六、本次定价范围包括昆玉市及224团、一牧场、皮山农场、47团。
七、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八、本通知由第十四师昆玉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师昆玉市发改委
2022年9月9日
作者: 编辑: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