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昆玉市海溢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等7户企业:
你(单位)连续2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至今未申请移出,且通过注册的住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本局于2025年12月16日,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因通过注册的住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第十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第十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第十四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杨长田 、汪豪 联系电话: 0903-2566315
联系地址:昆玉市军垦街12号110室
第十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9日
作者: 编辑:张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