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单位:第十四师昆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委托单位:第十四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为贯彻落实兵团党委办公厅 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四昆玉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兵党厅字〔2024〕62号)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第十四师昆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第十四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下列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 、委托执法范围
第十四师辖区内。
二 、委托执法权限
第十四师昆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劳动保障监察领域的第十四师行政处罚权16项和与之相关的第十四师行政检查权5项、昆玉市行政处罚权38项和与之相关的昆玉市行政检查权10项,均委托第十四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承担(委托事项详见附件)。
三 、双方权利义务
(一)委托单位权利义务: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实施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行为,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2.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产生的后 果承担法律责任。
3.加强对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业务能力提升和培训。
4.为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提供支持和便利。
(二)受委托单位权利义务:
1.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自觉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每年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1次行政工作执法情况
2.严格按照有关执法规范性文件开展执法活动。
3.按照国家及兵团关于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做好行政执法文书立卷工作。
4.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执法权,承担超越委托权、滥用委托 权和违法执法、不当执法的法律责任。
5.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执法权。
6.加强对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确保所有行政执法人 员持证上岗,并具备相应的行政执法能力。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委托期满需要继续委托的,应当重新签订委托书。委托单位因行政执法依据调整,职能调整以及工作需要,有权变更,终止上述委托事项。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因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 委托单位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受委托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本委托书经委托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各一份,向第十四师昆玉市司法局报送备案一份
本行政执法委托书,待兵团明确行政执法事项权责之后自行废止。
附件:1.
第十四师昆玉市人社局委托第十四师城管支队权责清单(21项)
2.
第十四师昆玉市人社局委托第十四师城管支队权责清单(48项)
委托单位:第十四师昆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委托单位:第十四师昆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年12月23日
作者: 编辑:陈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