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师昆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听证标准

来源:第十四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     点击量:0   发布:202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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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结合第十四师昆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实际执法情况,行政处罚听证标准如下: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较大数额”“较大价值”指对公民处以超过500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20000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作者: 编辑:张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