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第十四师昆玉市促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奖补办法(试行)》部分政策内容的通知

来源:第十四师昆玉市办公室     点击量:16   发布:2025-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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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团场(镇),师市机关相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师市工作安排,现将调整后的新建果园、新建设施农业大棚、农产品加工经营奖补政策通知如下:

一、新建果园奖补政策

原政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工集中连片新定植(不含老果园更新改造)苹果、香梨、葡萄、石榴、樱桃、杏李、西梅等鲜食水果树种,积极推广应用主干结果、“厂”字型栽培模式及其配套技术,新定植果园符合奖补条件,且经兵团组织验收通过的分两年拨付奖补资金。在兵团每亩奖补2000元基础上,师市配套奖补500元。”

调整后政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工集中连片新定植(不含老果园更新改造)苹果、香梨、葡萄、石榴、樱桃、杏李、西梅等鲜食水果树种,积极推广应用主干结果、‘厂’字型栽培模式及其配套技术,新定植果园符合奖补条件,经师市组织验收通过的分两年拨付奖补资金,每年每亩奖补250元。2025年申请初次验收的新建果园,验收申请截至2025年9月30日;2025年初次验收通过的新建果园,2026年复验时间截至2026年5月30日,复验不合格的新建果园不再享受奖补政策。”

二、新建设施农业大棚奖补政策

原政策:“对农工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建设施大棚(日光温室、钢架塑料大棚)类型符合当地生产需要,经兵团组织验收后分两年拨付奖补资金。设施农业按照占压面积进行奖补。其中:在日光温室兵团每亩奖补4万元的基础上,师市配套补助2万元;在钢架塑料大棚兵团每亩奖补1万元的基础上,师市配套补助1万元。”

调整后政策:“对农工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建设施大棚(日光温室、钢架塑料大棚)类型符合当地生产需要,经师市组织验收通过的分两年拨付奖补资金。设施农业按照占压面积进行奖补。其中:日光温室每年每亩奖补1万元;钢架塑料大棚每年每亩奖补0.5万元。2025年申请初次验收的新建设施农业大棚,验收申请截至2025年9月30日;2025年初次验收通过的新建设施农业大棚,2026年复验时间截至2026年5月30日,复验不合格的新建设施农业大棚不再享受奖补政策。”

三、农产品加工经营奖补政策

原政策:“对师市辖区(含经开区)各类农副产品加工业给予补助,支持加工主体延长生产链,扩大规模,按照加工产值给予奖励支持,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含,下同),师市奖励100万元;产值8000-10000万元,师市奖励80万元;产值5000-8000万元,师市奖励50万元。”

调整后政策:“对师市辖区(含经开区)各类农副产品加工业给予补助,支持加工主体延长生产链,扩大规模,按照加工产值给予奖励支持,第二年对上一年度年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含,下同),师市奖励100万元;产值8000—10000万元,师市奖励80万元;产值5000—8000万元,师市奖励50万元。2026年申请2025年符合农产品加工经营奖补政策资金,申请时间截至2026年6月30日。”

四、其他说明事项

其他奖补政策按照《第十四师昆玉市促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奖补办法(试行)》(师市办发〔2023〕11号)执行。调整后的奖补政策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适用于2023—2025年新建果园和新建设施农业大棚、2025年符合农产品加工经营奖补政策的农产品加工经营主体。


第十四师昆玉市办公室      

2025年7月11日        


作者: 编辑:张丽